川渔政〔2011〕51号
各市(州)水务局:
按照农业部水野办《关于对长江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砂活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农渔野〔2011〕3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开展非法采砂活动专项执法检查,现将《四川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自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摸清保护区内的采砂情况,将有证采砂和无证采砂的数量、规模、范围等企业(或个人)数据于6月30日前报省渔政处。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切实保护好全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境。
附件:四川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非法采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关于对长江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砂活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农渔野〔2011〕3号)要求,为遏制我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活动,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现对我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执法检查,查清我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包括其它工程建设)活动现状,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理,切实保护我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境。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
我省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各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挖砂点分布、行政许可办证及对保护区的危害程度等情况。
三、检查方式
以自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保护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和保护区管理机构在本辖区保护区开展自查。省渔政处组成专项检查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11年6-7月为各保护区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自查阶段,8-9月为专项执法检查和督查阶段,10月为总结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保护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区内挖砂活动的危害性和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落实工作措施。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履行管理职责,强化监管能力,具体承担检查任务。
(二)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生生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不徇私情。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挖砂活动,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对每一案例要形成卷宗归档保存。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全面了解并掌握保护区受破坏情况,依法责成挖砂单位提出恢复治理方案和生态补偿措施。
(三)各地要积极争取环保、水利、航道、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争取建立日常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保护区的重要性和挖砂的危害性,营造强力的社会舆论,扩大社会影响,教育引导挖砂单位增强守法意识和保护水生生物的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四)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研究分析挖砂存在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及具体监管措施。各保护区管理机构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含电子版本)和执法案件卷宗复印件一并报省渔政处。
活动联系人:张志英 李洪
联系电话:028-87718170
邮 箱:scsyzc@126.com
主题词:鱼类 保护区 执法检查 通知
四川省水产局办公室 2011年5月24日印制
(共印26份)